新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如果在生产、检验过程中发现批量性的安全问题,如细菌污染、化学污染等,且产品已流向市场了,这时肯定要启动召回程序了。市场上消费者有人吃死了,肯定也会召回。但如果有人吃了,拉肚子、腹泻或者其他种不舒服,不是很严重,是否也要启动召回程序呢?大家如何把握这个度。另外,产品被消费者吃了,召回产品不全,咋整?我个人认为召回是把能召回的全部召回,至于已经买走的、吃掉的,企业需要在媒体上公告,申明对此负责。因为确实没有真的实施过召回,有点疑惑,请各位指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