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规定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以前健康证明办理都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办理。去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其中第7条将健康检查审批这一项行政审批取消了。7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这一项行政审批取消了,那是不是任何医疗机构够可以出具《健康证明》,只要健康证明能证明为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和皮肤病等疾病就能够从事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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