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7718的规定,对于外协加工产品,在预包装
食品的
包装袋上可以印制委托单位和生产单位,也可以只印制委托单位。问题就来了,正常情况下,委托加工的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应该由被委托加工的单位出具,那么委托单位给供应商供货时和政府抽查时,只能提供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的出厂检验报告,这样是否被认可(在包装袋上根本找不到被委托单位的信息)。我查了很长时间未查到相关的规定,不知道哪位大侠能知道或能够提供依据,谢谢! 如果标注被委托加工单位就会出现经销商直接到绕过委托单位去加工单位进货,,这也可能是7718不强制规定标注被委托单位的初衷吧(猜测)。所以关于出厂检验报告的问题没有响应的法规、通知来规范,如何办,请各位专家给点意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