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投诉到省食药局,称在我县登记的某网店(也是从登记场所发货)购买的澳洲打虫药,““没有中文标签、查询不到药品备案信息和进口批号”,要求“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责令被投诉公司退还货款300元,赔偿申诉投诉人赔偿金3000元;要求处罚该商家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书面回复”。”涉案药品可否依据《药品管理法》直接定性为假药?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药品可以认定为“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并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吗?投诉人有权按《食品安全法》索取10倍速赔偿吗?是否应该按《消法》提出赔偿?食药部门有权以责令的方式被投诉人承担民事责任吗?本案是否该移交公安?或者说案值达到5万才需要移交?亟盼论坛上各位专家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