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委托加工合同的时候,委托加工产品的标注样式的标签上是不一定要写明:委托方:XXXX,被委托方(或被委托单位或制造单位、生产单位):×××××其中委托方的字眼能不能换个说法湖北省的相关条例我没找到,我只找到了广州市
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委托加工备案办事指南第10条第2款写着2、委托加工产品的标注样式上应明确标明“委托方(或委托单位):×××××(单位名称)”、“被委托方(或被委托单位或制造单位、生产单位):×××××(单位名称)”。委托方不得标注“监制方”或“出品方”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