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准备委托加工一个
植物饮料,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对方的生产许可证正本的生产范围“饮料(其他饮料)”,但我们市的质监局认为对方没有这个产品的生产条件,理由是对方的副本上的生产范围是“其他饮料(
凉茶饮料)”,拒绝批准委托加工。要求对方在副本上增加我们的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以前办理委托加工都只是看正本的生产范围,植物饮料是属于其他饮料的,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品种在对方的生产范围内,但质监局不认同我们的说法。好吧,即便如此,对方也应该只需要增加植物饮料的生产范围就可以了吧,为什么还一定要增加我们的品种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