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到底按照哪条罚则进行处罚?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查了各个不同地方食药监局的对照表,有不同的罚则一个是按照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来处理,包括这个论坛上发的对照表就是这种,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另一个是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来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罚则轻很多。我们在所有的超市发现散装食品基本上都没有标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按照第一个给予处罚是否合适?
5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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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从宽,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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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销售食品里,是指未按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而楼主所说的问题均不符合这些。是有禁则,无罚则。这种情况一般出监督意见书之类,要求其改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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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测业务大客户专员
2019-06-04回答
法规也有乱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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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企业包装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注,开包后商场不一定这样要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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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说有禁则,无罚则。以后出实施办法或许会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