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在今年发布了
三聚氰胺 在
食品中限量值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第10号,里面的描述是“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根据GB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中对“婴儿配方食品”定义,是指适合0-6月龄的婴儿食用的产品。这就是说,0-6月龄的食品(如1段
奶粉)的限量值是1mg/kg,其他的(如2、3段奶粉)执行的是2.5mg/kg的限量,普通的食品也是2.5的限量。是不是这样理解?为什么公告中不写“婴幼儿配方食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