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不去考虑现场制售
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产品,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更加《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理由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但是这里面也存在一些矛盾:1、《食品安全归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范围,第二条: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
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的标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条“······,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3、《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现场制售。看到很多报道里都说现场制售可以不标保质期、生产日期.....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