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GMO 法规 转基因以及从转基因生物体中生产的
食品,饲料的追朔及标识 1,2001/18/EC 关于从环境中释放转基因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每个步骤能得到追朔及标识。 2,国家之间追朔及标识的法令不同会引起技术壁垒,因此建立
和谐的架构利于内部市场。因此,2001/18/EC 相应需要改进。 3,对GMO 的追朔应该在对未预料的不利于人健康,动物健康以及环境,包括生态等的召回上有设计,同时,可以监测潜在风险,特别是环境。同时,也架构到根据预防的理念进行风险管理。 4,对含有转基因的产品,饲料进行追朔应建立正确的标识。依据1829/2003 ,以确保有确切的信息对操作者和消费者能自由选择,同时能控制和验证标识的声称。对含有转基因的食品,饲料的要求应类似以避免在终端的使用中信息不连贯。 5,产品含有或者是GMO 的信息传递和占有(holding),GMO独一的代码 在不同的市场阶段能提供合理的追朔和标识。依据2001/18/EC 代码可以对注册着代表独特的GMO 信息进行识别,探测,和监控。 6, 食品,饲料来源于GMO 的信息传递和占有(holding)同时会给产品来源于GMO的提供基本的追朔法则参考。 7,关于GMO的法规,也应适用于给动物的饲料。 8,应建立对样品和检测的指引,以使操作者便于架构协作性的目标去控制,监察和提供确切性。 9,成员国应有对违反进行法律和处罚。 10,对产品偶然和不可避免的GMO 不应要求进行标识和追朔。因此应设立阈值。对原料中存在/含有或来自GMO 的, 无论是被授权的GMO 或者是由于偶然或技术原因无法避免的被1829/2003 第47容忍,当上述产品偶然和不可避免的合在一起的水平高于阈值,应执行本法。 11, 有必要保证消费者有信息知情权,进行选择。 12,依据1999/468/EC应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13,发展和分配独一的GMO 代码的系统应先于标识和追溯建立。 14,委员会应提交法规的执行报告。 15,本法不违反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