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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案件检查看监管态度:要查你就查你的2年销售

机构代码: 2562151631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杨处字〔2018〕 第 102017001682 号 当事人姓名( 单位名称) : 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嘴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904431 住址( 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 4295 号 法定代表人: SoopakijChearavanont( 谢吉人) 2016 年 9 月我局接举报, 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的“ 雅克杏仁奶 脆” 标签中的标注的配料“ 杏仁” 与实际配料不符, 当事人涉嫌违反 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09 年版)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 依据《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遂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自 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4 月间销售的散装“ 雅克 杏仁奶脆”果仁部分使用的是扁桃仁而该款产品标签配料表上标注的 是“ 杏仁” 。 至案发, 上述散装“ 雅克杏仁奶脆” 全部销售完毕, 当 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3628.66 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 检验说明、 专 柜合同及其他证据材料等为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我局认为: 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 活动的单位, 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09 年版)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 说明书所 载明的内容不符的, 不得上市销售” 。 当事人行为已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规定, 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2018 年 5 月 8 日, 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沪监管杨听告字【 2018】 第 102017001682 号) , 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 由、 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 意见, 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 ( 2009 年版)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 签、 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 不得上市销售” 的规定,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09 年版) 第八十六条第( 二) 项“ 违 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 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 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 证: ( 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 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 的规定, 拟对当事人作 处罚如下: ( 一) 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贰拾捌元陆角陆分; ( 二) 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罚款( 人民币) 捌万零陆佰叁拾 肆元陆角。 现要求你( 单位)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 将罚款捌万零 陆佰叁拾肆元陆角 ( 大写) 、 违法所得 叁仟陆佰贰拾捌元陆角陆分 ( 大写) 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逾期不缴 纳罚款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 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 单位) 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杨浦区 人民政府 或者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 六个 月 内直接向 杨浦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 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处罚决定书将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 www.shfda.gov.cn ) 公示, 同时向信用中国网、 上海市公共信用 信息服务平台、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章) 2018 年 5 月 21 日
1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测技术支持经理 2019-07-20回答
排版一下就好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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