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做的
糕点产品,标签中的贮存条件为冷冻,保质期12个月。一般我们是从
中央厨房配送到面包房销售,面包房是放在橱窗里常温销售,最近食药监检查时质疑冷冻储存的
食品常温销售违法食品安全法第132条,要求我们整改。可是一般冷冻的糕点肯定要有常温解冻的过程,然后再售卖,而且我们做过常温环境下的保质期实验,也有第三方检测报告,请问是否可以以此申辩?或者我们在标签上注明解冻条件下的保质期?况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那么检测报告证明我们常温下销售的糕点符合国标,没有食品安全问题,是否也可以作为申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