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青处字〔2018〕第 292018005171 号当事人:上海澳星
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法定代表人:徐某经查明,2018 年 3 月 1 日,当事人从印度尼西亚进口哇酥卡
干酪味爆浆威化卷(
饼干)300 箱,每箱 24 盒,每盒 1.2065 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的中文标签标注的中国经销商地址为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 号,上述地址为上海澳星食品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地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应为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 ** 号,当事人经销的上述食品中文标签上标注的经销商的地址与核准的经营场所不符。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哇酥卡干酪味爆浆威化卷(饼干)的货值金额为 9982 元,违法所得为 1295 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及其他材料等为证。本机关依法于2018 年 7 月13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监管青罚告字(2018)第 29201800517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主动认识错误,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理,且违法情节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玖拾伍圆。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 贰万(大写)元、违法所得壹仟贰佰玖拾伍圆(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1800****。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