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中,生产日期是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也就是说,生产日期可以以最终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物),可以以分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这样分装后不是可以在法律上延长保质期了,实际参考进口食品要求,是把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但保质期需要按照要求折减。 所以国内的分装产品,如需要打最新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或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只需要把保质期按照原生产日期(分装前)或原半成品生产日期(已完成生产工序,但未附着包装物)的保质期按照要求折减。 有小伙伴讨论一下,这样理解对吗? 参考:宁夏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标签项目内容标注管理规定: 八、进口分装的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按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注。保质期应当折减国外厂家标注的最初生产日期至分装这一时段的时间;不得按国外生产时间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