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回收”食品,这种情况太敏感了
-
从情感及一般认知来说,应该是可以重新销售的, 但从法规,严格来说,属于禁止销售范畴 根据《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 一、回收食品的界定 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回收食品(无论是否超过保质期)作为原材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的; 如想再销售, 一、按原包装,不作任何改变,应该是可以再销售的, 二、由经销商去按散装食品售销,
-
情况1,回收食品不可再销售,确实没有质量问题的标注回收原因可以再次销售(大意是这样,具体那条法规忘了);情况2,最小销售单元甚至最小预包装单元没有标识不能出售,绝对遭查处。
-
首先要确定这些退货是否属于“回收食品”,然后在来讨论改变销售单元进行销售。 这款产品是否符合回收食品的定义(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
这些问题太敏感了还是悄悄的进村,打枪的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