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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看到2个行政文书,奇葩

第一个明显的2生产日期竟能为了节约成本,少见; 第二个食品加药(当归是保健原料,特别是檀香,那能吃吗?)竟能说商家无医学知识,少见。 奇怪了,不怕行政复议和诉讼吗 感觉现在的市场(很多地方工商主导)远不如之前的食药监专业。
6人参与回答
,食品研发工程师 2019-11-17回答
第一份中有“擦掉”和“重新”的表述(调查结果)。第二份中有“根据136条”(履行了)的表述,并能明确得出“不属于”及“免于”的结论,故认为较可以(有别于某些函复中的请咨询质监总局、卫健委的结论)。
,食品化验员 2019-11-17回答
食品是先打日期再包装的吗?今天打100个包装,结果只生产了90个产品,那么,多的10个包装是不是浪费了?难道先生产再打印时间很难吗? 产品包装多于实际生产,那么,4月11日-7月22日,这段时间都没有生产商品4月11日多印了,用在12日,13日,14日都不是很大的问题,你说节约材料,都能理解一下,3个月后才用,感觉就有问题了·再说,你产品都没有包装进去,你怎么能打合格?必须检验以后才可以认定合格啊··
,食品电销 2019-11-17回答
事实胜于雄辩,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是规则,不是好逸恶劳者牟利的工具。
,商品采购专员 2019-11-17回答
第1,虚假不赞同监管的处理方式. 第2种,商家履行了查验货,对于商家可以免予处罚. 监管还应该移交生产地监管对生产者调查处理
,食品操作工 2019-11-17回答
我觉的写得还行(与专不专业没关系)。说清了情况,写明了结果,避免了“假打”。
,质量研究员 2019-11-17回答
不是所有食药局工作人员都是专家 你要明白有吃闲饭、吃红包的人 释然吧 你不是职业打假人的话发完声了 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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