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三、关于食用香精、
食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
食用香精香料”。 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可以标注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如果标注成通用名称的话那怎么判断它在产品中时候作为香精香料使用还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呢? 如果A物质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但是可以作为香精使用,应该怎么标注才是适当的呢?如果在配料中未予区分,会不会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