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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原料批次报告问题

求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第14条提到: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号向供货商索要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这里的“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是不是还是指coa?即是可以提供第三方的检验报告,也可以提供c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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