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
预拌粉和
复合调味料的工厂,申请SC证书的时候都会作为两个品类,调味料和预拌粉类或者其他粮食制品,但是现在我们有一个上海的供应商,将裹粉类的产品全部按照上海的DB31/2002-2012执行,SC证书只有
调味品,他们的解释是FDA认可只要产品里面还有一点点的盐,味精等其他调味料,都可以按照DB31归类为复合调味料,请问这样可以吗?他们的解释站得住脚吗?如果采用的话,对我们工厂由什么法规的风险吗? 如果这样可行的话,是不是左右的裹粉类产品全部都可以这样操作,划归为复合调味料,因为GB31644即将执行,这样大量裹粉类产品就全部可以执行国标了,这样操作会有什么样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