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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总局将组建质量监督司专家库

附件3质量监督司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我司)相关任务的专家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我司专家库建设,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库汇集了风险评估、质量检验、标准研究、财务管理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于我司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各项业务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与、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运行。第四条综合处牵头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各业务处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对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专家库信息建设第五条专家库内的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产品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我司相关工作。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能够积极参加我司安排的相关工作,承诺遵守相关规定。第六条专家进入专家库有两种方式。 (一)已在原质检总局监督司专家库中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推荐,经我司审核同意后可入库。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如有需要向我司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第八条 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人员名单更新。第九条各处可随时更新入库专家本人信息。第十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我司工作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我司随时将相关专家清理出专家库:(一)违法违纪;(二)开除公职或党籍;(三)相关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第十一条我司相关业务工作活动所需专家,一律从专家库中选取,因突发事件所需等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二条专家使用坚持“双随机”原则,各处对专家使用提出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综合处按照要求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各处在候选专家中选择承担任务的专家。如遇特殊情况,各处认为候选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需以司内签报的方式报请司领导同意后,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专家库外专家。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对所承担工作会有可能发生重大利益关系的或者有证据证明专家有可能妨碍工作公正性的情形,均要进行回避。第十四条 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各处评价、专家相互评价及对所承担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开展工作成效进行评价,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第五章 专家库专家义务第十五条 我司将正式函告专家库内专家所在单位,并肯请其为保障专家为我司工作方面提供最大支持。第十六条专家库内的专家在工作时要立足于我司工作层面思考和开展工作。第六章 退出机制第十七条我司各处均应加强对专家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风险点要及时提醒。第十八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把关,对专家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我司,如因单位审核不力、通报不及时,给我司专家选用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专家库推荐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第十九条专家如存在填写虚假信息、在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并公开相关信息,禁止再加入专家库。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我司负责解释。
1人参与回答
,食品检验员 2019-12-16回答
这里得给专家打好关系!!!各位专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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