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个月月初市场监督管理局到我店里进行抽检,然后这月月初收到了其中一个商品的检验不合格报告,现在判我销售不合格食品要对我罚款五万,我有充分证据证明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可以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凭据,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当批次的厂里的检验合格报告,所有免责用的材料都有,现在他们说,在他们送达不合格报告的现场 我没有把这些材料准备好并提供给他们,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实际上我可以提供这些证据,但是就抓到我不是当场提供的 就说我没有尽到查验义务,这种情况我申请复议或者上告有意义吗?如果是找厂家追责的话 怎么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