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
食品如何定性?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处罚依据有多个,在此列举三,仅是个人看法,有好的操作方法、经验希望能不吝指教。在《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明确定义为假冒伪劣商品,在《产品质量法》中也有明确的处罚条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选择产品质量法较为合适。食品安全法中没有明确对伪造、冒用他人 厂名、厂址行为的处罚,但在124条第二款有个兜底条款,对规定情形之外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食品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选择《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食品法的处罚起点为50000以上,这对于农村小商店难以承受,也与违法情节不相符。不能执行的处罚决定无异于一张白纸,而且自降本机关的法律威严。1、《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五)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的;第十九条: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兜底条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