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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部分条款疑问

近日学习食安法,有几个疑问向前辈们请教1.抽检产品菌落总数超标,看到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出的处罚书写着按照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三十四条(二)原文: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问题1:为什么按这款执行?问题2:菌落总数应该不属于致病性微生物?问题3:如何界定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2.三十四条(六)原文: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问题3:污秽不洁是指什么?问题4: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怎么界定? 比如混有异物和感官性状异常难以判断,比如面包鸡蛋壳,面包外观制作不符合感官要求但无害也罚款?
1人参与回答
,研究员 2020-02-25回答
1、菌落总数是一个指标性的,这个数值高了 其它致病性的可能性就加大了,毕竟细菌的种类很多,不能一一检测。2、菌落总数是一个总称,不是具体的菌种。致病菌常见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3、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比如西药?中药 加到食品里面,食品并没有限量的要求,超标的话吃多了会影响健康。4、掉地上了?或者惨有其它,机油什么的5、感官不是外观,面包有鸡蛋壳会处罚,鸡蛋壳表面有很多细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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