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何判定食安法第二十条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安法第二十八条第九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都没有标签标识了,以什么来认定他就是预包装食品呢?如要发现一块用
纸箱(四条塑料绳捆绑)长方体包装的肉类,没有凭任何文字,应该怎么判定他是不是预包装食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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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对于食品来说,单就有无包装来区分,可分为无包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也可办证。食品安全法说的是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说的是你生产的产品如果是预包装食品,就必须有标签。标签标识的内容要符合GB7718和产品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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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最小销售单元的标注是否符合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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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食品检测销售工程师
2018-11-22回答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请注意,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与7718的预包装食品定义是不一样的,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不需要通过标签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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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先判定是否预包装食品,现在《食品安全法》的矛盾之一,就是无法清晰区分预包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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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这样子去理头绪:按照商品许可类型。如果是工业化商品,食品是有生产许可证,它出厂是有预包装及标签的,在零售区域,可以散买的,也应该在容器中将标识内容标识出来;不是工业化产品,是农产品,生鲜产品,则可以存在商品上不标识,在价签上标识品名等信息。。。楼主所说的无标签产品,应该是指工业化产品,没有标签即三无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