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质检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这个条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第二条里有这么一句话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这句话中的“一定量限范围”大家怎么理解?也就是说超过这个量限范围的商品就不适用该规定了?那么超过量限范围的怎么监督管理呢? 给大家提供一个线索,在质检总局发布的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第十九条指出 19、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
米、面、油生产企业在成品包装上,经常有短斤少两的行为,建议在现场核查时,抽查成品库中包装成品的计量,看其是否符合《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答:按细则要求,不对大包装进行净含量检验。《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也是适用于25kg以内的定量包装产品。对于小于25公斤的定量包装产品,可以按产品标签的明示值进行检验。 是不是这个25kg就是一定量限?这个数字为什么在法规里没明确出来呢?
8人参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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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太明白啊,今天拿出这个问答看看就发现这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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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25kg以内的定量包装产品?不少袋装白砂糖(糖厂)多是50KG一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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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里的“一定量限范围”是指产品标称的范围吧,如果标识了25kg,那就必须按照《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来,反之,如何是散称的产品,这个规定就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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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量是指可以在现实生活或者工业中能够直接称量得到的量范围,因此,这个量是可以比较大的,但是这个有条件,在后面提到,就是统一的,如果每一件不一样就不 使用此条款,比如,你买猪肉,要多少就切多少,是不在这个条款中,比如你买青菜等,超市中很多上包装的新鲜蔬菜及肉类是不统一规格的,所以也不属于这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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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米、面、油生产企业在成品包装上,经常有短斤少两的行为,建议在现场核查时,抽查成品库中包装成品的计量,看其是否符合《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答:按细则要求,不对大包装进行净含量检验。《定量包装计量监督规定》也是适用于25kg以内的定量包装产品。对于小于25公斤的定量包装产品,可以按产品标签的明示值进行检验。是不是这个25kg就是一定量限?这个数字为什么在法规里没明确出来呢?——这个数字在法规的附表“允许短缺量”里有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附表最高只规定到25kg。而2006年《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附表3里规定最高的是50kg。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这个“一定量限范围内”,我的理解是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附表3中的允许短缺量,就算是“一定量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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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量限范围”指目前技术能称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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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一定范围”是产品的包装范围,比如 一袋奶粉的重量是400克,“一定范围”指的就是在包装袋内的这个范围,包装袋外的不计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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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一般指的是面向消费者的产品的标注要求,而不是面向企业的产品的标注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