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生监发[1996]第38号 5.2 能量 5.2.1 凡通过调整食品中的能量产生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必须标示食品中的能量含量。 5.2.2 能量以KJ(Kcal)表示。 5.3 营养素5.3.1 已列入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营养素,其名称应使用该标准规定的名称。 5.3.2 各营养素的单位如下所列:蛋白质、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以克为单位;脂肪及脂类物质以克或毫克为单位;总碳水化合物以及分类碳水化合物以克为单位,应以百分比标示其中的蔗糖含量;膳食纤维以克为单位;维生素以毫克、微克或国际单位为单位;矿物质以克、毫克、微克为单位。 其它功效成分依不同物质以克、毫克、微克或其它单位标示。 微生态产品需标示在保质期内所含每种活性生物体的数量。 5.5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5.6 “功效成分表”应以表格形式排列,各功效成分以产生保健作用的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见附件——功效成分表的标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