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检查一个
食品流通单位,在其库房里发现数箱无食品标签的食品。其箱外只标明""XX
糕点"",无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等标识。该单位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调查,该单位的供货商(生产厂家)更换了
包装箱,该批食品外包装上没有印刷上食品标签标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标签相关规定,对其无标签标识的食品进行了扣押,并出具现场检查、询问、扣押等文书,同时要求其提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等材料,待进一步调查处理。对于本案,案由应该是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按照对法律的理解,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可没收的食品是否真的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想和大家讨论的是,是否要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检验以证明其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