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外包装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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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外包装营养标签是否属于经营企业查验范围?

近期接到消费者举报,某超市销售的产品其外包装营养标签中能量值标注错误,经查,属实。按照食安法53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供货者名称、地址......,如果理解该条款,就是经营者收集了食品检验合格证,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是不是就尽到了查验义务,该条款中没有写明营养标签在查验的范围,是不是理解为不需要查验,事实上一个超市上千种产品,如果真要经营者每个产品的营养标签都来算一下对不对也不现实,那么能否依照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的,可以免予处罚? 展开全部∨ 9 回答 ·  5 关注
共9个回答
个人认为如果只是标签上的能量值计算错误的话,这个应该属于标签瑕庇的问题,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可以先整改,不用处罚的。执法部门从你们的商场抽的,肯定会先与你们沟通,按正常程序还会与生产商沟通,确认是否是假冒产品,如生产商确认,这个责任可能转移给生产商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到过“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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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国务院的503号令,都明确规定,经营者要验明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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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施以谨慎审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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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没有规定查验营养标签,应该适用1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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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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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查验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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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请教,如果要处理,应该适用哪一条款?有意见说适用《食品安全法》34条第13项“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意见说适用《食品安全法》67条第9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还有的意见说适用《食品安全法》71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从字面含义上讲,34条和71条较为适合,但34条属于法条大纲生产经营类,67,71条属于标签类,71条中“虚假内容”是对后面“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概括还是具有独立性也有点歧义,而67条中“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本案的标签是标明了的,只是标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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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局的处罚细则,能量值计算错误或者说虚假标注不属于瑕疵,因为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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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产品的标签与食品经营许可企业无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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