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产品用B产品的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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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产品用B产品的外包装箱进入流通领域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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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的解释很清楚:贮存运输过程中为产品提供保护和便于搬运、贮存的食品储运包装已经越来越普遍,虽然该包装也可能进入消费者手中,但不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也就是不属于GB7718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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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因为外包装箱不够,将标签标识齐全的独立包装A产品用B产品的外包装箱进行包装后销售给批发商,批发商将该批用B产品外包装箱包装的A产品销售给零售商,食药监局认定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对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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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只是一个承运工貝或手段,不是终端销售单元,不应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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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最终销售有b产品的外包装,食药局的判罚是对的,如果最终销售时没有b的外包装,处罚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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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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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的观点,个人认为,如果批发商以B产品名义销售A产品应当处罚,如以A产品名义销售,其外包装可视为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不应处罚,可提出整改意见,避免误售或消费者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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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应当缴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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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包装有规定吧,而且存在很大的误售误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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