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相关文件可以证明该产品是地方特产则可以标注,反之则不能。
依据条款—GB 7718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依据条款——《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1.3.1.1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可以标示为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依据条款—GB 7718问答六十 标题可以采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产品标准号、产品标准代号、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等。
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8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保质期最好与执行标准一致,如不一致,应尽快修改企业标准或者标签。
增加(如:与XX食品比较,维生素含量增加25%以上)
减少(如:与XX食品比较,能量值减少 25%以上)
依据条款—GB 28050 附录表C.3 能量和营养成分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
可以更换新的包装,也可以将标签瑕疵处粘贴不干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