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号新标准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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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号新标准被撤回,是否原标准仍然现行有效?

9.22号新标准被撤回,是否原标准仍然现行有效呢?标准变更怎么做呀,真是纠结 1 回答 ·  4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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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通报工作的若干规定一、通报范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通报的不得批准发布。二、通报范围:不采用国际标准(无论是否存在相应的国际标准)或与有关国际标准存在实质上的偏差,并且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明显影响的所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工程建设、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六、批准、发布:第二条所规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通报之日起60天后,方可办理批准发布手续。七、实施时间的确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与实施时间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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