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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
GB 7718中有关联系方式的要求如何理解
在GB7718的第4.1.6.2 条中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那最后一个分句如何理解?是不是说如果已经标识了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此地址就是邮政地址),那此地址就算是联系方式了而不用再单独列出邮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了换句话说只要标识了生产者的名称和邮政地址就算符合要求了?有哪位大侠有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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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答 · 5 关注
共1个回答
圈小贩,食品分析检测员
2019-02-28回答
比如在双汇的肉中发现瘦肉精,写信给生产厂家,收件栏里面写: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收)你觉得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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