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与薄荷,食品原料销售助理
2018-10-17回答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其实如果你仔细研究一下ChP2015一部,那么除了动植物及真菌来源的药材之外,其它来源的药材多少存在以下问题: 1.其【功能与主治】与保健食品功能不相符; 2.具有毒性或已经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3.可用于辅料但是质量与性能不如ChP二部或GB 2760收载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