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和GB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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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和GB7718关于进口商标注问题的疑问

前几天碰到这么个事情:GB7718-2011标准中,4.1.6.3条款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有工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认为,如果食品标签不标注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而是标注为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则判定标签不合格,并以此处罚经销商但我理解应该是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三者标注一种即可,请教大家的看法。 展开全部∨ 4 回答 ·  1 关注
共4个回答
你在 包装上 说是 代理商 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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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法的制定无非就是一个目的,保护消费者。待消费者消费此类产品遇到问题,能根据包装上标示找到相应的人来反映情况,将事情得到解决就是法之目的所在吧。不论是标代理商、进口商或是其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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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一定要按你当地的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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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沟通吧,就你所表述的意思已经较清楚了,可以和他们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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