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
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
这两天翻阅食品安全法时看到他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 其十九条和二十条是这么写的: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那么问题来了像GB 7718 GB 28050还有饮料通则,这些标准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把第二十条的内容都包括进去,那么按二十条定义他就不是食品安全标准了(二十条上写着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他们又都是强制标准那岂不是和第十九条相矛盾吗?七哥文谈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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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条写的有点问题,确实容易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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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顺好,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期间还是需要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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