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食品该标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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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食品该标谁的企标标准号

根据《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第五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如A委托B生产,产品上标示A企标的前提是:1、A的企标经过备案;2、A的企标中有B的企业名称地址。否则只能标B的企标。是这么理解吧? 展开全部∨ 3 回答 ·  5 关注
共3个回答
那么如果一个企业委托多个生产,那企标不是要写很多被委托企业名称?如果新增委托,不是还要改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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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看看你有疑问的这个《办法》是关于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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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选择双方的任一个有效标准(对应产品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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