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伙人,农产食品检测销售工程师
2019-04-23回答
1、问答中,第六十条,第3款“被比较的成分可以代表同组(或同类)或类似食品的基础水平,而不是人工加入或减少了某一成分含量的食品。例如:不能以脱脂牛奶为参考食品,比较其他牛奶的脂肪含量高低。”——后面的例子感觉异常多余,而且有误导的作用。先说下对此条款的理解,举个例子吧,一款调制牛奶,经脱脂降低了脂肪,但未达到低脂的程度,其可用来作比较的产品应该是国标规定调制牛奶脂肪含量吧。而此条款是从反面举例子,容易让人误解。2、关于附录C中关于比较声称的问题:以蛋白质为例,标准规定“高蛋白:每100克含量≥20NRV%,每100毫升≥10NRV%或每420 kJ 的含量≥5 % NRV”。——那么,以酸奶为例,既可以用毫升,又可以用克为单位标示的产品,作为产品来说每100克和每100毫升相差不多,但5%、10%和20%就差很多了。比如酸奶≥12g/100g蛋白质或者≥6g/100mL甚至每420kJ≥3g(甚至单个产品每100g/每100mL都能达到420kJ),都可以称之为高蛋白?其中相差很大。这种情况如何理解。不止蛋白质,其他也类似。3、碳水化合物部分,只规定了“糖(单糖+双糖)”和“乳糖”,但其他的碳水化合物未规定,比如葡萄糖、蔗糖。所以,葡萄糖、蔗糖这类碳水化合物如何标识?——是否能类似于GB 28050中B.2.2中糖的标注,将葡萄糖、蔗糖含量一并标注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