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准的“作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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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的“作废”和“废止”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展开全部∨ 7 回答 ·  1 关注
共7个回答
作废,就是无效。废止,或许部分已经有相关替代,或表示……重复了。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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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都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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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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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真深刻,就是不知道对不对。 不过标准都对应版本,针对版本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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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不是官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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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应该是废止,作废一般针对的是部门规章,你看一下标准化法里面的表述,应该是废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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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看具体内容比较好,网站上的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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