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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8中关于4.1.6生产者、经销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但在后面4.1.6.3中进口预包装食品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那进口预包装食品到底要不要标示生产者的信息?是否按4.1.6.3描述的可只标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经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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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答 · 1 关注
共4个回答
多月,食品检测合同评审专员
2019-11-17回答
标签内容的用途之一就是让消费者找到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人,若只标外国厂名、厂址,你认为消费者能追究生产者责任人吗?现在打假人大多不都是根据标签信息索赔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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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脱,健康食品业务代表
2019-11-17回答
前面讲国办生产的,后面是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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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粱空梦,食品检测分析员
2019-11-17回答
两个条款不冲突,没毛病。你的理解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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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碎面具,食品检验员
2019-11-17回答
后面是个特例的说明。如果你是进口产品,按后面条款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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