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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用到配料中的某一辅料时,可能需要标识添加量的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应标示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标示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及其同义或本质相同的等效名称中的配料或成分;b.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c.仅用于说明产品的性状、风味、口味、口感、工艺等感官特征,并同时使用“味”、“风味”等词语修饰的配料或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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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要求: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多个不同品种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若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强制标示内容,可免除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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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圈小贩,食品实验室经理
2020-01-01回答
非转基因食品,明确不可以任性说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采用转基因原料生产的食品,不得标示“非转基因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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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饲料添加剂销售经理
2020-01-01回答
过敏原标识将强制了4.12 致敏物质提示4.12.1 部分食品配料可能导致部分人群产生过敏反应,如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提示内容(致敏物质类别名单及标示形式见附录 E)。4.12.2 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时,应标示致敏物质提示信息(标示形式见附录 E)。4.12.3 附录 E.5列明的配料,可免除致敏物质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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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说“无(不含)某添加剂”,需要三思了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若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及其同义语等词汇进行声称(含量声称同义语见附录 D)GB 7718-20XX4.4.2.2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若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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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字体大小及颜色不能再任性了当食品的属性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类别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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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正苗红好少年,食品添加剂外贸业务员
2020-01-01回答
委托加工标识有变化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同时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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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松子,食品检测市场项目经理
2020-01-01回答
意见搞与 GB 7718-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部分正文内容移至附录,调整了章节编号的顺序;——修改了预包装食品、规格的定义;——增加了食品属性名称的定义,修改了保质期的定义,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名称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的标示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归类标示的要求,修改了定量标示的要求;——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最小高度及相应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要求;——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信息的标示要求;——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标示要求;——增加了对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修改了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要求;——增加了新的附录 A“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文字的使用要求及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原附录C的内容合并到新的附录 A;原附录 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变更为附录 C,进一步明确了不规则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 D“配料定量标示的标示形式”、附录 E“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附录 F“推荐性标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