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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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执行标准问题

我方销售的名为铁观音的茶叶,执行标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GB/T19598-2006》,生产者在河南信阳市,标签上有标原料产地福建 安溪。但食药监说执行标准与名称不符,是假冒地理标志产品,要罚款。厂家说名称是通用的,未带安溪两字,标准是推荐性,不违规,在信阳这样标是合法的,要行政复议,求助大神,药监说法是否有误 展开全部∨ 2 回答 ·  1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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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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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 地理性标志产品就是要在当地生产的才能成为地理性标志产品 离开产地生产的只能用行业通用标准了 而不能使用地理标志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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