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60中关于3.4.2的带入原则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配料表 ...
关于3.4.2的带入原则的话,想请教下各位大神们,符合3.4.2带入原则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配料表的标示问题,如果与GB7718套起来的话:本人关于对2760中3.4.2“当某
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 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 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的理解: 食品配料A中不在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B的食品类别范围内,但终产品C在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B的范围内,按照 3.4.2带入原则,允许在食品配料A中使用食品添加剂B,再以复合配料的形式加入终产品C中(前提是使用量符合2760规定,以及食品配料A的标签上注明仅用于终产品C的生产)。3.4.2规定的是对于在食品配料A中不起工艺作用而在终产品C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B(2760实施指南)那么我的问题是对于终产品C中的配料表的复合配料A该如何标示?GB7718 问答修订版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是不是应理解为:1、只要符合3.4.2带入原则的复合配料A中的食品添加剂B都是在终产品C中起工艺作用的(如何理解起工艺作用)?2、第一点成立的话,是不是不论复合配料A是否添加量多少,都应在终产品C的配料表中标示出食品添加剂B?是否大家有不同的理解?关于食品添加剂B在终产品中是否标示?求助,看了一晚上还是晕。。。但是2760中没有提出关于配料表的标示问题,和7718套起来看就是以上的理解,还请轻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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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法规执行时间不一致,有前有后,造成生产企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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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7718已经没地位了。按照GB7718的规定,定制的复合营养强化剂(添加量低于25%)是可以不用需要标识的,但是实际上你不标识必然立马判你不合格。现在好多法规结合起来,就发生冲突了,最近弄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的实施细则:配方注册实施细则材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配方注册要求确定产品企业标准;卫计委规定了:备案食品企业标准,食品工厂必需有生产许可资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新工厂必需完成配方注册后,才能申请SC证;不知道正式稿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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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的原料何其多,全靠寥寥两个国标规定什么可以使用,这种自相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要想根本解决这个矛盾,符合市场规律,就要让现行办法执行“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而不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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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1.既然A中本不允许使用B,而是作为C的专用配料才使用B,说明B是为了在C中发挥工艺作用才被允许使用的。2.只需要如实标注就可以了。A作为C的原料,如果是预包装的话,应该在其配料表中注明添加了B,并专供C使用,所以在C 产品的配料表中对于复合配料A只需要按照A产品如实标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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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保健品销售经理
2019-02-27回答
3.4.1是终产品不允许用,原料可以用,由原料带入了并且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限量值不能超过原料带入的水平。3.4.2是原料不可以用,终产品可以用,必然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限量不能超过对终产品规定的限量值要求,并且原料包装必须标示“仅用于某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