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 (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 (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五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三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产品应当提供1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在首个新品种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后,该证明文件中其他新品种申报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二)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三)应由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 (四)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五)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或商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六)凡载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七)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疑问:1、第三条的第四项表示生产使用工艺,而第五项又列出生产工艺,这两个材料有何区别?2、有些物质本来就不是纯的物质,更不知道化学结构,是否一定要提供?3、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哪些(如果涉及微生物,又包括哪些?)4、是否一定需要国外的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是否要翻译成中文,如果翻译成中文是否要公证机构的公证?5、试验性使用效果资料要要试验到什么程度?是否要第三方有资质的
检测机构出质量报告?试验性是实验室的报告还是生产车间试生产的报告?6、第十三条第一项目提出的证明文件原件,一般都不会提供吧,只会提供复印件,如果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为国外已经公告的产品,是否需要将政府公告下载,然后由企业、国外政府、中国大使馆确认?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是否等同于我国的生产许可证?,是否也是提供复印件,同时由企业确认、外国政府或中国使馆确认?不知道论坛的高手是否有经验,在申请过程中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项?望各位不惜指导,不胜感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