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配合质监局查获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分析纯级的盐酸、氨水、过氧化氢及化学纯级的
山梨酸替换了
食品添加剂级别的上述物质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该案给人第一直觉肯定是不允许的,但查了许多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规章,没有一条明确规定“工业及实验室用的分析纯及化学纯级物质严禁替换食品添加剂级物质及其违法的处理方式”。(撇开过氧化氢不谈,因为在GB2760-2011中已被删除出食品添加剂,但其他几种物质食品添加剂还是有的)现在问题来了,对于这种常识性的问题但没有一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就无法可依了,希望各位
大虾如有知道上述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的,烦请告诉一声,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