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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分割肉类相关规定

店需要使用进口食品,上海一家供应商提供,在产品包装上标准生产日期2015.7.28,提供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为河北某家企业发货,目的地为本酒店地址,发货时间为2015.7.28,备注3日内到有效。查看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非常模糊几乎看不清),上面的厂家同样为河北某家企业,但是入境时间为2014.后面的年月都看不清。像供应商提出质疑,1.按照批货的检验检疫证明,该批货应该在8月1日之前到,而不是9.2到货;2.从包装上看不出该批次货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否需要在标签上注明入境日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1人参与回答
,江西省食品销售代表 2019-03-27回答
这个真得搞不懂了,我们的供应商有一次送一批产品,标签上有生产日期和分割日期,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上的批号与标签也完全能对上号,后来送的一批货,又只有所谓的生产日期(实际为分割日期),我们觉得他们是专业的,所以应该懂得这些要求。而作为使用者,我们只能看证明和实物是否能够相符。因为是集团供应商,要退货,怕理由和证据不够狠,给他空子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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