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需要使用进口
食品,上海一家供应商提供,在产品包装上标准生产日期2015.7.28,提供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为河北某家企业发货,目的地为本酒店地址,发货时间为2015.7.28,备注3日内到有效。查看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非常模糊几乎看不清),上面的厂家同样为河北某家企业,但是入境时间为2014.后面的年月都看不清。像供应商提出质疑,1.按照批货的检验检疫证明,该批货应该在8月1日之前到,而不是9.2到货;2.从包装上看不出该批次货与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之间的关系,是否需要在标签上注明入境日期?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