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生产风味小菜的我们在标签1.配料:梅菜、笋丝、精炼植物油、食用盐、味精、白砂糖、
酸度调节剂、
山梨酸钾、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纽甜2.配料:梅菜、笋丝、精炼植物油、食用盐、味精、白砂糖、食品添加剂(酸度调节剂、山梨酸钾、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纽甜)那一种是对的 我们现在在标签上是按第一种方式标的,可现在我们产品在山东省的超市强制性要求要按第二种方式标,把我们产品推出,我打电话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处问说这是在山东省是强制性的,理由是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 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中的食品添加剂项这几个字所以是一定要标的食品添加剂这几个字,求助各位大侠,山东省这样理解是合理吗?那位大侠对这方面比较理解的青告知小弟在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并没明确要求要加“食品添加剂”这几个字呀,在GB7718里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