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进入立法听证程序,并公开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应当在成分或配料表中,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标和主管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品种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
小排列。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不真实、夸大的内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企业必须无条件召回,并做无害处理。 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
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在成分或者配料表中同时标明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名单相一致的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很多复合添加剂是企业的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公开之后企业的专有技术如何保全? 另一方面,如何保证生产企业实实在在的遵照执行?不公开或故意掩饰,是不是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悖?公众的知情权如何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