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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香精是否应该标在食品添加剂项下?

食用香精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可是好多厂家都是将食用香精和食品添加剂并列标识,即不是标在食品添加剂项下。而质检法函【2008】105号《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的标注问题的意见函》中,只是说食品用香料可以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而在配料清单中标注。可是食品香料和食用香精并不是同种物质,因此有点疑惑,食用香精是否可以和食用香料一样可以不标在食品添加剂项下?请高人指教…… 关于食品标识中配料和产地标注问题的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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