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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泡剂”是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其下所含具体通用名称属加工助剂,不需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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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项目经理 2018-07-23回答
(1)食品添加剂中的“消泡剂”是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也是豆制品行业常用的添加剂。消泡剂配方中含聚二甲基硅氧烷、二氧化硅、聚氧乙烯梨醇单月桂酸酯(吐温)、单硬脂酸甘油酯,这些具体名称(也是通用名称)均属于食品添加剂项下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按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这类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属于加工助剂,在标签上可以不需要标示。(2)按按GB7718-2011中4.1.3.1.4规定:“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K号);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同样,可理解:“消泡剂”配方下的具体名称或通用名称均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3)我们要理解:国家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宗旨和目的就是要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不能误导消费者。其实,我们对这些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政府应负责任,要有便民、便捷通道专门负责培训、学习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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