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关于农产品快检问题,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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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有资质;第二,应该采用标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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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证结果的真实有效,不要搞乌龙事件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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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说得很明确了,“使用国家规定的方法”。关于检测方法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要有效力,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一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这是标准化法授权的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国家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所明确的,比如卫生计生委等中央部位定期公开发布的有关公告。过去经常出现的红头文件中所涉及的检测方法之类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红头文件多为《通知》,而《通知》是内部执行的,是上级发给下级的,只是上级约束下级的规定,不能约束第三方。按照现在法制办的要求,如果是规范和约束第三方之类的东西,必须以国务院的法规或者中央部位的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否则,对外是无效的。这也是我们现在经常可以看到的“过去发文件、现在发公告或者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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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我觉得现阶段就是个摆设,没有实际操作意义。1,定语“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目前不存在;----至少我没有查到,不知有谁知道。以前有个国家食药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范围的公告,但是没有具体方法目录。2、而且是农产品,你说农贸市场,我4点钟拉了一卡车白菜到批发市场,你快检了不合格,我再申请复检,等报告出来,1天了,如果复检合格,这1车损失谁负责?3、市面上目前快检仪器、速测卡之类的,我觉得都不靠谱,这种厂家也应该要有资质;4、操作人员因素很大,不严格按照标准方法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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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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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法律要求,应该可以吧